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意见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越是欠发达地区,越需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指示,将宁夏第十二次党代会确定的创新驱动战略目标任务落到实处,构建以产业创新为基础,以科技创新为核心,以开放创新为引领,以人才创新为支撑的区域特色创新发展格局,打造风生水起创新生态,增强内生发展动力,将我区建成西部地区转型发展先行区,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以创新加快产业转型升级
立足产业优势,聚焦产业转型,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实现存量优化升级和增量崛起壮大,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推动我区产业迈向中高端。
(一)加速提升传统产业。加快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改造提升煤炭、电力、有色、机械、建材等传统行业,再造传统产业新优势。实施新一轮技术改造,力争3年内完成规上工业行业对标升级,对达到国内行业标杆企业水平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整合设立2亿元技改综合奖补资金。对重点技改项目予以扶持,重点支持现代煤化工、轻纺、冶金等行业开发高端产品,延伸产业链,提高附加值。对自治区认定的“专精特新”示范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非公经济服务局、财政厅)
(二)做优特色产业品牌。大力推广高效节水、农机农艺融合、草牧一体、盐碱地改良等先进适用农业技术,提升良种化、规模化、标准化和集约化水平。在优质粮食、草畜、瓜菜、枸杞、酿酒葡萄等特色农产品领域,组织实施一批重点产业化项目,对列入自治区重点攻关和培育计划的给予专项补贴,对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提高补贴标准。发挥原产地品种品质优势,创新农产品营销模式,提升枸杞、滩羊、甘草、硒砂瓜、马铃薯和葡萄酒等特色品牌影响力。(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科技厅、林业厅、水利厅、商务厅、葡萄产业发展局)
(三)着力培育新兴产业。统筹信息化资金,加快大数据、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对落户我区的云计算、大数据、军民融合企业,3年内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大力支持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战略新兴产业集群发展,通过自主创新、合作开发,力争在能源转化、智能设备集成、稀有金属深度应用、生物萃取和发酵等关键技术上实现新突破。对进入国家和自治区级制造业行业领先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400万元、200万元奖励。加快“两化”深度融合,推进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对国家“两化”融合贯标试点企业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对获批国家、自治区互联网+制造业试点示范的项目按投资额给予20%的资金支持。对获批自治区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按照设备投资额给予1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科技厅、信建办、卫生计生委、食品药监局)
(四)提档发展现代服务业。运用新业态新模式新手段,嫁接全域旅游、现代金融、电子商务、现代物流、会展博览、健康养老等产业。开展美丽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探索“农业+文化+旅游+地产”发展模式,推动农林牧渔与休闲观光、体验消费深度融合,激活服务业发展潜力。积极发展研究设计、技术转移、科技咨询、文化创意等生产性服务业。用好服务业引导资金,采用先建后补、贷款贴息等方式,促进服务业扩大规模、提档升级。吸引以“互联网+”为支撑的平台经济、分享经济来宁发展,对符合条件的网上交易、社交和电子竞技等平台类企业,自正式营业起连续3年给予运营费20%、每年不超过200万元的支持。对采用分享创新资源、生产能力、生活服务等服务模式企业,可以创新券形式给予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农牧厅、财政厅、民政厅、文化厅、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旅游发展委、工商局,各市县区)
(五)打造多层次“双创”载体。大力发展众创空间,鼓励高校、企业、园区、科研院所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降低大众创业创新门槛,助力实体经济创新成长。对创建为国家和自治区级双创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1000万元和500万元支持。对获批国家和自治区级企业“双创”平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国家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支持;对认定为自治区级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支持。对达到国家和自治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标准的,一次性奖补1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非公经济服务局,各市县区)
(六)鼓励企业应用首台套设备。对我区企业生产的经国家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单台(套)产品或关键零部件按照产品销售额5%、最高500万元给予奖励。对我区企业生产的列入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在国家补贴80%保费基础上,剩余20%由自治区补贴;对自治区认定的首台(套)设备给予50%保费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
二、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增强创新发展能力
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引导各类创新资源向企业聚集,通过产学研协同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实用技术创新和创新成果转化应用,加速科技投入成果化、科研成果效益化。
(七)引导企业加大创新投入。鼓励规上工业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简化办理流程。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的,按其新增研发投入的1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支持。对通过自治区新产品鉴定的,每项一次性给予5万元—20万元奖励。发挥企业科技后补助资金作用。建立科技创新券制度,由市县政府以购买服务方式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创新活动,企业和高层次人才一年内申领创新券额度不超过20万元和5万元。强化创新导向的国有企业考核与激励机制,提高国有企业创新考核权重,对国有企业技术研发投入在考核时视同利润。(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非公经济服务局,各市县区)
(八)大力培育科技型企业。实施“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对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减半征收。对区外科技型企业、创新团队和技术成果持有人,来宁设立科技型企业的,落地后即认定为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对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除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从其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同时对企业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实行“三免三减半”优惠,正常运营1年后即推荐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来宁设立法人企业,给予50万元研发资金支持,成立期满1年后推荐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整体迁入我区的视同首次认定,给予100万元支持。对各地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按其投资额的4倍、3倍和2倍计算 任务额度。(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
(九)支持产学研协同创新。坚持需求导向和产业化方向,探索多形式协同创新模式,深化产学研、大中小企业配套协作,促进产业链和创新链深度融合,在精细化工、3D打印、智能制造、精密仪器、高端轴承等领域实现新突破。支持我区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与区外科研力量,紧盯产业和市场前沿,开展定向研发、联合攻关,凡列入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的,在预算控制总额内,给予研发投入30%以内的支持;对突破重大关键技术、形成较大产业规模的优先给予支持。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建立产业协同创新中心,支持创建国家和自治区级制造业(产业)创新中心,获批后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财政厅)
(十)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建设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技术交易平台,培育技术交易中介机构和技术经纪人队伍。允许高校、科研院所以协议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交易价格和作价入股比例。对高校、科研院所职务科研成果实现转化的,将不低于80%的转化收益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做出贡献人员。职务科研成果逾期1年未实施转化的,资助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可授权第三方或他人实施成果转化,研发团队或完成人拥有转化收益优先处置权。(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质监局、工商局)
(十一)主动与区外孵化器对接。积极与发达地区各类孵化器开展合作,引导区外孵化器将优秀毕业企业推荐来宁发展,根据落地企业当年经营情况,按每家企业10万元-50万元给予孵化器奖励。鼓励在区外建立楼宇型孵化器,对孵化成果回宁落地转化的,评估后每个项目可给予10万元-5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各市县区,自治区科技厅、非公经济服务局、商务厅)
三、坚持以开放汇聚创新发展力量
主动融入国家创新体系,“走出去”和“请进来”并举,加强与发达地区的创新联动,汇聚国内外创新要素,不断增加我区创新力量,全面提升创新发展水平。
(十二)建立东西合作共赢机制。发挥“科技支宁”机制作用,按照“市场主导、政府引导、互惠互利、合作共赢”原则,深化与国家部委和东部地区科技合作,推进与东部地区科技、教育、人才等创新资源交流互动,实现信息共享、经验互鉴、相互促进。设立东西合作创新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东西部联合攻关、人才培养、成果转化、平台建设等合作项目。定期召开“科技支宁”东西部合作推进会,发布合作目录和合作成果,实现东西部科技合作机制化、常态化。(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三)建设创新发展先导区。以沿黄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和现代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区为载体,统筹推进科技创新、制度创新、产业创新,统一规划,先行先试,加快构建开放型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企业育成体系、人才支撑体系、创新平台体系、公共服务体系。从2018年起,自治区每年统筹安排2亿元用于沿黄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建设,统筹安排1亿元用于现代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区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农牧厅、林业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气象局)
(十四)推进东西部共建创新园区。吸引东部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国家大学科技园等国家级园区,来宁合作共建创新型园区。双方可设立股份公司,负责园区规划建设和运行,执行 优惠政策。设立园区的,提供开发用地和基础条件,可独立或共同负责园区运营管理,建成项目的产值、税收等经济指标划分由双方协商。(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农牧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商务厅、统计局,各市县区)
(十五)积极引进各类创新平台。吸引国家级科研机构、一流大学和创新实力强的大型企业来宁设立分院分所、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转移中心等研发和成果转化机构。设立整建制机构给予投资总额30%、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支持,设立分支机构给予投资总额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对世界500强和国内100强企业来宁设立独立法人研发机构并开展研发活动的,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更大支持。对与我区联合共建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列入基础条件建设和人才支持计划,按照新增投资额3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给予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卫生计生委、气象局)
(十六)加强国际创新交流合作。重点加强与欧美日韩和以色列等国家创新交流和产业合作,在有条件的地市建立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依托中阿博览会等平台,共建中阿技术转移中心、创新中心、合作科技园等,推动宁夏成为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区域性创新和技术交流中心。(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农牧厅、商务厅)
四、坚持以人才培养使用支撑创新发展
深入实施人才强区工程,坚持不求所在、不求所有、但求所用,采取更加灵活的措施,引进与培养同步,高精尖缺人才与实用技能人才并重,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着力打造引得进、稳得住、用得好的西部人才高地。
(十七)大力引进高精尖缺人才。突出需求导向,加快引进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创新型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建立和完善高层次人才优待制度,落实生活补助、购房补助、医疗便利、科研启动经费,协调配偶子女随调随迁、安置就业和优先入学等,对带人才、带项目、带技术来宁创新创业的,纳入科技金融项目贷款贴息。建设高层次人才公寓,为引进人才提供周转住房。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各部委颁发给高层次人才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全日制博士、重点院校和重点学科毕业的硕士到地方企业工作、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月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补贴,到地方事业单位工作按月分别给予4000元、2000元补贴,可连续补贴5年。吸引海外留学回国人员来宁创新创业,视情况给予10万元-50万元项目资助。(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财政厅、地税局)
(十八)着力培养创新创造人才。加大院士后备人选选拔培养和领军人才培养力度,对入选院士后备人才、领军人才的分别给予500万元、50万元专项资助,力争在入选两院院士、国家重大人才项目等方面实现突破。加快培养青年拔尖人才,择优选送青年人才到国内外知名院校、研究机构访学研修。大力培养实用型技能人才,推动产教融合、校企联合,为重点领域和特色产业培养一大批能工巧匠。大力培养创新型企业家,增强企业家培育和市场化选聘力度,着力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在创新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国资委)
(十九)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支持各类人才领衔承担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奖励500万元;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一、二等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一、二等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提高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标准。创新人才评价使用机制,对承担或参与自治区重点项目、重点学科建设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骨干人才,可直接参评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参与单位相应岗位竞聘。允许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才进行激励性奖励,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额。鼓励企业对科技人员实施股权、期权和分红激励。(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教育厅、农牧厅、卫生计生委、国资委)
(二十)畅通人才双向流动渠道。推行双师流动兼职制度,支持企业工程师兼职当教师、教师兼职当工程师。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在科技型企业兼职并按规定获得报酬,也可带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业。加大柔性引才力度,鼓励高层次人才向企业流动,对到企业工作或创办企业的,其引才生活补助、科研启动资金额度上浮30%。高校、区属科研院所设立5%的流动岗位,吸引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研人员兼职。允许高校、科研院所设立流动岗位,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形式聘用高层次或紧缺人才。(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编办、财政厅、科技厅)
(二十一)健全人才服务配套制度。鼓励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猎头公司入驻我区,给予房租、运行费等补贴;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才服务外包、高端人才寻访、人才测评等专业化服务。对引进人才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给予1万元—10万元奖励。对来宁开展社会实践一个月以上的重点大学在读硕士、博士研究生协调安排锻炼岗位,享受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补贴政策。(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协、财政厅)
(二十二)优化人才管理方式。探索高校人员总量管理,允许高校和区属科研院所在经费总额包干前提下,自主设置岗位、自主公开招聘、自主绩效分配、自主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用人模式。赋予高校、科研院所科研项目负责人更大自主权,自主决定研究线路、团队选配、劳务收入分配。对事业单位编制内引进核心专业技术岗位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可自主公开招聘。建立事业单位编制统筹使用制度,对高校、科研院所、公立医院等实行备案制管理。(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教育厅、卫生计生委)
(二十三)创建双一流大学。支持宁夏大学创建西部一流大学,支持相关高校面向特色产业和重点领域建设一流学科。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完善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打造高水平大学科技园和创新创业基地。试行弹性学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全日制在校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探索高校院(系)负责人选聘制,在学校内部推进全员岗位聘用、聘期考核管理制度。(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高校)
五、坚持以机制改革营造创新生态
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强化市场功能,带动社会和民间资本投入,充分调动各方面参与创新的积极性,汇聚创新创造合力,形成创新氛围日益深厚、创新潜能持续激发的创新生态。
(二十四)深化科研管理体制改革。以“放管服”改革为重点,逐步建立专业机构管理项目机制。完善科技项目绩效评价和科技报告制度,探索建立科研项目尽职免责制度,扩大专业评价机构参与度。建立相对宽松的科研经费管理机制。优化改进科技计划管理流程,减少对科研项目的直接干预。改革完善科技奖励制度,注重科技创新质量和成果转移转化效益,增强科技奖励的导向作用。(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教育厅、财政厅)
(二十五)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建立稳定支持创新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从2018年起,全区各级财政R&D经费投入年增长速度30%以上,带动全社会R&D投入强度达到2%以上。加大财政资金整合力度,加强部门间、政策间的资金统筹协调。优化科技支出结构,调高试验和发展支出比例,适度增加费用性支出、技术人员支出规模。创新项目联审联评机制,同一申报单位、同一项目(事项)不得重复叠加享受补贴和奖励等支持性政策,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对不认真审核把关,造成财政资金浪费的,要予以问责和追责。(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区)
(二十六)创新金融支持方式。设立3亿元科技创新投资基金,通过直接投资、社会资本参股等方式,扶持种子期、孵化期、初创期、成长期科技型企业。整合设立1亿元科技创新与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担保基金,促进担保机构、商业银行共同支持科技型企业研发、高层次人才研发、新设备采购、新技术开发项目融资。实施“引金入宁”计划,培育多层次资本市场,对区外投资机构来宁开展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按照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推广贷款、保险、财政风险补偿捆绑的专利权质押融资服务,支持创新型中小微企业以从关联企业获得的应收账款为质押进行融资。(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金融工作局、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宁夏保监局)
(二十七)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研究制定科技人员创新探索保护政策,维护科技人员合法权益,尊重科技人员探索价值。建立专利、商标、版权集中高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加大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力度,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查处机制。加强知识产权贯标工作,对通过国家标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支持15万元。优化专利申请资助政策,重点资助发明专利的授权、PCT国际专利申请,对获得授权的高价值的发明专利,每件可给予5万元以内奖励。对成功注册地理标志商标、马德里商标和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宁夏名牌产品的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工商局、质监局、高级法院)
(二十八)构建区域创新发展新格局。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推广智能和装配式建筑,统筹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一体化建设,打造美丽宜居环境。建设创新型市县(区)和创新型乡镇。每个市县(区)集中打造一个特色产业园区,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加快工业园区低成本化改造,推进产业耦合发展、循环发展、绿色发展。深化水权转换改革,鼓励工业园区和企业利用中水、矿井水,应用先进工艺实现水的重复使用和循环利用。提升国家和自治区高新区、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引领创新、聚合发展的能力。(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科技厅,各市县区)
(二十九)营造浓厚创新氛围。在每年“世界创新日”(4月21日)所在周,开展“创新宣传周”活动,加强对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创新创业典型(机构和个人)的表彰宣传,积极营造勇于探索、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文化和社会氛围,使创新创造成为一种价值取向、生活方式和时代标志。强化党员干部创新理念和创新思维,提高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能力。深入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广泛开展群众性科技创新活动,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热情,鼓励各方面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创新,使宁夏成为创新创业创造的热土。(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协,各市县区)
(三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党对创新驱动工作的领导,党政一把手要将创新驱动战略放在全局中优先谋划、优先落实。充分发挥自治区创新驱动战略领导小组作用,建立创新发展考核体系,将创新驱动工作列入效能考核目标,逐年提高考核比重,将政绩评价和干部使用与创新绩效挂钩。领导小组下设两个办公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统筹协调,自治区科技厅主要负责科技创新。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评估结果和总体情况每年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报告。(责任单位:各市县区,自治区创新驱动战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考核办、党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
本实施意见执行期限至2022年底。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县区要制定相关配套措施,确保政策落地见效。现有政策中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